环保观察:莫让环保执法变成“罚款”执法
今年生效的“新环保法”让环境保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力度和信心。不少媒体也评论认为:这种“按日计罚”,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,也可以极大地震慑一些违法污染企业。但也引发了一些质疑:一些地方的环保局本来平日里没有保护好环境,却一有污染事件发生便立马上去罚款,大发横财。
来源:E20环境平台 作者:谷林
今年生效的“新环保法”,作为一部“长了牙齿”的环保法律,让环境保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力度和信心。陕西天价罚单,更被称为新环保法的首例“按日计罚”范例,获得行业广泛关注,赢得一片叫好之声。不少媒体也评论认为:这种“按日计罚”,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,也可以极大地震慑一些违法污染企业。
但在叫好声外,其中的问题也引发一些质疑:
根据媒体报道,近些年来,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,一些地方的环保局本来平日里没有保护好环境,却一有污染事件发生便立马上去罚款,大发一笔横财。
即使不是如此,排污罚款,对于某些大企业来讲,每日处罚金额可能远小于其治污需要的费用,更小于违法生产赚得的利润;而对某些小企业来讲,最终的罚款额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,甚至“资不抵罚款”。
同时,从处罚本身,按日计罚,有可能会让环保执法变成“罚款执法”。如陕西事件,从1月8日到3月27日,虽然原先20万元罚款变成了1580万元重罚。但在环保部门首次作出停产整治的决定后,这家企业仍继续生产了79天,人们的生活环境因此被继续污染了79天。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不是目的,目的是为了让其不再违法排污。如果违法排污总是不能杜绝,罚再多的钱恐怕也没有意义。
一位不愿署名的行业专家接受《中国水网》采访时介绍,从职责范围来讲,环保部门有对污染过程的监管责任,但很多时候,他们只能对结果负责。按日计罚,通过加重经济处罚,在一定程度上,会促进环保部门对结果的执法力度,但对过程的执法,却没有更好的规定。
而对于污水处理厂这样的治污企业来说,这种结果导向却可能产生另外的问题。
今年7月,因为出水水质超标,国中水务秦皇岛公司收到1299.32万元罚单。对此,国中水务在公告中称,此次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为进水水量超负荷,进水质量恶化,进水水质远超设计标准。后续,他们将全力协调地方政府尽快解决问题,或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公司权益。
西宁第一、三污水厂,也面临这样的问题。据介绍,因为进水严重超标,导致设备受损,出水不达标,从去年12月开始至今年8月,水厂已经收到9张罚单,总计罚款300多万元。水厂将情况反馈至环保部门,希望协助严查进水,并撤销罚款,但一直未收到相应回复。
前述专家对此认为,从监管的角度,环保部门对于超标排放进行罚款没有问题。但在罚款同时,环保部门也有义务积极配合污水厂寻找进水超标污染源,并加强对污染源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。如果只仅仅通过对下游企业罚款进行倒逼,忽视或不进行前端监管,效果并不一定会如其所愿,反而会成为“为罚款而罚款”。
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程雨燕教授在接受《中国青年报》采访时曾说,执法的目的的不是罚款,不能‘为了罚款而罚款’,而是为了改善环境。
中国甘肃网以及新华社每日电讯等媒体也曾刊登主题评论认为:罚款不过是体现管理的作为,而不是真正督促解决排污问题。作为环保部门,不能一罚了之,更不能为了能罚到更多的款而对企业的违法污染行为放任不管,而是应该及时对企业进行督促改正。遏制企业违法排污,不能光算经济账。
如从保护环境出发,有一些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。如,面对同样的进水超标问题,宁波一些污水厂与环保局建立了联动机制,成立水质超标监督队,一旦发现出水或进水超标,即启动环保排查,一起寻找原因,加强治理。
2013年5月,辽宁省环保厅与辽宁省公安厅制定并下发文件,建立公安、环保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。遇到环境违法案件,主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,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,实行环境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。组成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行动队”,实现执法联动、联合督办。